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55号)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支持力度,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
01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特色专科医院、中医诊所、门诊部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快实现县(师)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02 支持中医药临床应用
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特色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类“互联网+”医疗服务。
03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事业发展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病种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医保总额预算适度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推进建立符合中医诊疗特点的价格机制,充分体现针灸、推拿、正骨等中医药特色疗法技术劳务价值。
04 支持中医诊疗技术发展
优先调整应用历史悠久和传承价值高、优势明显的适宜诊疗技术以及群众接受度高、疗效确切的中医服务项目价格。推动中医与西医医疗服务价值趋同,部分中医项目实行与西医同类项目同质同效同价。将符合条件的新增中医诊疗项目纳入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快中医诊疗创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05 支持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将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治疗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鼓励中医与对应的西医病种实现“同病同质同价”。支持以县(师)级中医院为龙头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
06 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中药类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中医药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支持中药制剂及中成药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兵团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挂网交易。支持自治区、兵团更多的中成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助推自治区、兵团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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