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的开展,加速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了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自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来,5年的时间已去,这项工作的结业考核将于近期进行。
附:
新中民医药科函〔2013〕56号
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自治区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卫中民医发〔2008〕18号)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自治区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员结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与程序
结业考核内容包括继承人日常继承表现、继承实绩、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论文考核四项内容。考核程序如下:
(一)继承人填写《继承人结业考核资格审核表》(表1),经指导老师、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参加结业考核;
(二)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按照《继承人日常继承表现考核表》(表2)、继承实绩(表3)、临床(实践)技能(表4、表5)、结业论文(表6)的要求,首先对继承人的进行自行考核;
(三)按照各单位的考核实况,我局组织专家对继承人再进行考核。
二、申请结业考核的条件与要求
申请结业考核的自治区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名单详见附件1)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要求:
(一)进岗后跟师学习满三年;
(二)完成跟师时间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250个工作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合格;
(三)跟师三年中参加累计不少于5个月的集中理论学习并考核合格;
(四)提交1篇结业论文。
三、考核方法
结业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积分制,总分100分。其中日常继承表现、继承实绩、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论文考核等单项成绩按不同的权重比例计入总分。
(一)日常继承表现(15%)
由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职能部门通过查阅继承人的跟师笔记、平时考核表、年度考核表,听取指导老师、同行或科室(单位)负责人评议等形式,对继承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及劳动纪律、师徒关系、跟师临床(实践)时间、独立临床(实践)时间等日常继承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并填写《继承人日常继承表现考核表》(表2)。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15%。
(二)继承实绩(30%)
1. 中医民族医专业继承人提交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并全面完整体现诊疗疾病全过程的典型临床医案60份;
2. 经指导老师批阅后不少于1000字的每月学习心得36篇;
3. 结合跟师临床学习经典和专著的心得体会;
4. 跟师笔记(每半天的笔记为1次);
5. 在ISSN或CN杂志上公开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6. 参加集中理论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或合格证书;
7. 在继承学习期间,与继承有关的科研项目、成果、专著及诊疗新方案、新技术、新发明。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30%。(第7条为加分项,不计入总分)
(三)临床(实践)技能考核(25%)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分为门诊考核和病房考核。
在门诊现场选择3例指导老师擅长诊治的典型病例(病人对师生的主诉须相同),采取双盲法由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分别诊疗并撰写病历(表4-1和4-2)。考核组根据《门诊(实践)技能考核表》(表4)考核继承人诊疗思路及用药特色与指导老师的符合率。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15%。
在病房选择指导老师擅长诊治的典型病例(病人对师生的主诉须相同),诊疗并撰写病历。考核组根据《病房(实践)技能考核表》(表5)考核继承人诊疗思路及用药特色与指导老师的符合率。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10%。
(四)论文考核(30%)
继承人提交不少于2万字的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结业论文至少应包括两部分:1.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尽可能全面的总结;2.针对指导老师某一独特的学术思想或独到的临床经验,并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创新观点。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30%。
(五)继承与创新加分
由继承人自愿提交在继承学习期间,对指导老师的独特经验、学术思想或特色实践操作技能进行整理、总结和研究,与继承有关的科研项目、成果、专著及诊疗新方案、新技术、新发明等资料。由专家考核组根据《继承实绩考核表》(表3)中的加分指标酌情加分。
此项分数总分为20分,不计入考核总分,但可以作为各项表彰奖励依据。
四、考核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指标执行。
(二)继承人所在单位、带教单位、指导老师及继承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应做到真实可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继承人出师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项目中继承实绩、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论文考核均为重点考核项目,凡单项成绩不满60分者为考核不合格,不予结业。
(四)各单位按照自治区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考评手册(附件2)的要求,按时完成考评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考核表和结业考核汇总表(附件3)、结业论文(2份),将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并于2013年8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过期不予受理。
(五)结业考核相关的附件材料(附件1-3)请从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六)我局组织的具体考核时间与考核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991-8565298
传 真:0991-8561841
电子邮箱:ahmat411@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邮 编:8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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