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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发布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 2013-06-08 15:27:47 | 【 评论 】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厅                         文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中民医药发〔20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进一步提升我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需求,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提升工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中医、民族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多样、费用较为低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广大城乡居民的欢迎。加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深化医改),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财政可持续的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促进了基层中医、民族医药的工作。目前,全区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得到加强,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条件得到改善,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区只有47.4%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的乡镇卫生院、18.8%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2%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中医、民族医药人才缺乏、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与城乡居民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实施提升工程是在目前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实施提升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和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又是我区进一步深化医改,完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增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提升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开创我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实施提升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民族医药特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服务更可及、能力有提高、群众得实惠”的工作宗旨。充分调动各地政府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投入建设和监管实施并举、落实政策与推进改革并重。健全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中医、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丰富中医、民族医药治疗手段,提升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民族医药的服务需求。

指导原则:政府主导,行业落实;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二)主要目标

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或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为龙头,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中医、民族医药人员配备较为合理,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民族医药医疗保健的服务需求。

到2015年底,部分地州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部地州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其他地(州、市)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是指配备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配置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民族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民族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指配备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乡村医生,配置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民族药饮片或中医民族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到2015年底,部分地州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其他地(州、市)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30%以上的村卫生室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量在2012年基础上每年有所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

三、着力完成基层中医药工作各项任务

(一)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民族医药优势和作用。制定自治区新农合报销目录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纳入目录;所有参合县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民族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民族药适宜技术;所有参合县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适当提高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费用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民族药(含中药民族药饮片、中药民族药成药、中药民族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民族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全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适应分级医疗体系的建立,完善差别支付政策,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民族医药特点。为适应我区用药水平、用药习惯、用药特点,满足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的需求,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时,对维吾尔药、地方特色中成药给予政策的倾斜,即在调整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时适当增加品种。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中药、民族药饮片,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中成药、民族药成药品种。中药、民族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中药、民族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列为一级考核指标,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分值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0%;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在乡镇卫生院评审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中医药、民族医药内容分值应占一定比例。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民族医科和中药房、民族医药房,配备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适宜的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

按照卫生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含民族医科),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民族医科和中药房、民族医药房,配备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龙头建设

自治区将开展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中医、民族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70%的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中医、民族医医院水平,每个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至少有1-2个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

加强尚未设置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县(市、区)综合医院中医科、民族医科,中药房、民族医药房建设,并达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民族医药房)基本标准》。

(四)加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配备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到2015年,部分地州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部地州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州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部分地州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至少配备1名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65%以上的村卫生室要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或能民会西的乡村医生;其他地(州、市)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至少配备1名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30%以上的村卫生室要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或能民会西的乡村医生。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意见》有关要求,筛选2-3个地、州开展具有中医药、民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

开展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中医、民族医类别助理全科医师培训。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占基层全科医师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占基层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

开展基层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师带徒试点工作,通过师承方式为基层培养实用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

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中医、民族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探索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县、乡、村纵向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从人才、技术等多方面帮扶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民族医科的机制。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将中医、民族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开展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优势建设,推广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丰富中医民族医治疗手段,形成多种中医药、民族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服务模式,建成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综合服务区。

建立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城市中医、民族医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帮扶机制。所有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城市中医、民族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专门部门,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业务指导。

各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要承担对基层中医民族医药的指导任务。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坚持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办院方向,突出中医民族医专科特色优势。发展中医民族医药的养生康复;积极发掘、推广和应用农牧民喜爱的方药治疗和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中医民族医药技术,引领基层开展中医民族医药技术服务。每个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有1-2个重点特色优势专科。

(六)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建立县级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支持地(州、市)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开展基层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鼓励支持县(市、区)针对基层中西医(维、蒙、哈西医)人员推广以《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加大基层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应用。在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5项以上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够开展2项以上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七)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体质辨识理论和应用方法培训,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中医民族医体质辨识的比例。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民族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教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中医民族医药内容比例占40%;在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民族医药方法,提高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民族医药健康管理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亚健康调理和“治未病”及“轻度密杂吉(气质)损伤治疗”工作。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模式。积极开展涉及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和内容并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

(八)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在基层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民族医在基层开设中医、民族医诊所,鼓励有条件的基层药品连锁企业开办中医、民族医坐堂医诊所。进一步落实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以公立中医、民族医机构为主体,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格局,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九)依法加强基层中医中药、民族医民族药监督管理

强化中医、民族医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各项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民族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和虚假医疗广告。

加强中药、民族药使用管理。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包括民族药)、《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民族药成药)、《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民族药)等专业技术应用进行分级专题培训,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成药、民族药成药和允许调剂使用的院内制剂。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允许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民族药草药的政策措施。

加强中药、民族药质量监管,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联合加强对我区的基层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购进行为的监管,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采购程序,严禁假劣中药、民族药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十)“中医中药(包括民族医药)中国行—进乡村 进社区 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

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中医民族医药知识和发放中医民族医药科普宣传资料;继续组织开展“中医中药(包括民族医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

四、建立健全提升工程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单位要把实施提升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提升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抓实,结合部门职责对提升工程各项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二)强化目标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地(州、市)也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奖惩机制,将《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督导、约谈和通报批评。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补助政策,加大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药科室建设、中医民族医药设备配置、中医民族医药人员配备和培训、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支持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中医、民族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对使用中药、民族药饮片、中药、民族药院内制剂、中医、民族医药非药物疗法、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等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按照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特点,体现中医、民族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增设中医、民族医特色诊疗项目,调整针灸、推拿、正骨、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

(四)开展信息监测。依托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和自治区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开展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信息。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动态监测。

(五)开展督导评估。要对各地《目标承诺书》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督导。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治区级检查评估工作。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