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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首次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谁将获益?

来源: | 2014-05-29 16:20:07 | 【 评论 】

5月28日,CFDA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大亮点震惊业界,最引人瞩目的是首次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执业药师信息必须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

您看出来了么?针对“处方药销售”这一件事儿不仅说了管理办法,还有配套措施以及法律责任。据一位长期研究医药电商的业内人士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前所未有的具体”。

第二个关注点是“网上卖药”主体或放宽。《意见稿》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这也是CFDA首次对互联网药品经营主体提出可实行备案制。

第三个关注点在于配送方式:“允许医药电商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约半年前,CFDA考虑到药品配送的安全性拟出台“网售药品不得委托邮寄、快递或其他企业配送,只能由网上药店配送”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表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并且CFDA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物流配送管理部门的合作,实现监管数据对接,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这是否意味着更多的快递公司需要完成CFDA有关配送资质的认证呢?

值得注意的是,CFDA新增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以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和“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种种规定如何落实?其中是否会涉及此前热议的药品监管码,这将成为新的看点。

最后一个关注点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审批权将下放。“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不知道“业界盛传10亿买95095牌照”的马云头上会不会飘过一丁点失落。就算有,估计也没人在意,广州快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光会认为,处方药放开很有可能刺激更多的投资者进进入医药电商领域,医药电商的市场搏杀势必也将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