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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两大监管措施应对止咳药水滥用问题

来源:和田维药 | 2011-08-16 08:00:00 | 【 评论 】

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药物滥用监测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摄影 中国网 张琳

 

中国网6月25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25日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09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中国网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说,针对滥用止咳水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管方面,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监管这样的公众需要的药品,因为管理不好,一旦流失会带来一些社会危害。

科学研究发现,止咳药水如果被超量使用,成瘾的概率非常高。颜江瑛说,我们在这里也希望通过媒体告诉公众,一定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医嘱使用止咳药水。针对这样的现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药品监管方面,因为它是一个非列管的处方药品,止咳药水主要含有磷酸可待因,成瘾之后会对人体带来伤害,大量地长期服用作用于人体会产生欣快感,作用于肠道会产生便秘,类似于阿片类药物的作用。成瘾了以后不仅造成身心的损害,还造成家庭的危害,也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它是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对于滥用止咳水的问题国家药监局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是,我们在密切监测药品的滥用情况以后,对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含有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药品的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相关品种的生产量和进口量。2008年我们在继续控制总量的基础上,削减了生产“联邦”止咳露这个企业的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进一步规范含有可待因口服液的经营行为。2005年把它列为处方药管理,所有的药店必须经处方销售。

二是,对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对销售客户进行全面的清理,适度的集中销售渠道,选择信誉和管理比较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这些品种,不允许向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含有磷酸可待因的口服液,就是大家说的止咳药水。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企业必须严格的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核实购方资质证明,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如果出现这样的违法法规行为,我们依法进行处理。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如果没有按规定销售给了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人,药监部门将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请记者明查暗访给我们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