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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 2014-09-02 15:25:06 | 【 评论 】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也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坚定不移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相关领域改革。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自治区政府结合新疆发展实际,对伊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部分提出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附件:新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区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将新疆建设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医疗服务中心。提高健康服务业总规模在全疆GDP中的比重,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健康服务产业机构地位得到明显提升。

——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健康保险服务更加多样化,参保人数进一步增加,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稳步提高,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机制。

——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保健用品、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相关流通行业有序发展。

——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标准更加科学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审批事项更少,行政效率更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一)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各地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合理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进行调整和补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非公立医院的床位数和诊疗量在“十二五”末均应达到20%。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优先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充分发挥新疆地缘优势和医疗水平相对领先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医疗卫生领域合作机制,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沿边口岸和各大医院发展国际医疗,推动旅游医疗;推动与周边国家在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探索建立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医学领域的广泛交流,促进双边合作。

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员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的地区先行推进社会办医试点,并逐步扩宽试点范围。

(二)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

在公立医院资源较多的地区,以地(州、市)为规划单位,达到自治区医疗设置规划标准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通过市场竞争等渠道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两个城市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试点。在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妥善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短缺的地区举办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发展非营利医疗机构。引导和支持兴办区域内短缺专业的专科医院,兴办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口腔医院等专科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兴办医疗美容和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合作机制。倡导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区域性医疗卫生联合体,支持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组建医疗卫生联合体,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形成优质医疗资源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打造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于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链。卫生部门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在国家、自治区卫生人才培训项目上对贫困和农牧区重点倾斜,增加进修培训指标。依托自治区涉医类高等院校开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为贫困地区和农牧区定向培养医学生。大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等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总体水平。

(三)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

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适当提高临床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更好地体现服务成本和护理人员技术劳动价值。强化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建立统一的护理岗位责任管理方案,逐步扩大实施护理岗位管理的医院范围。科学开展护理职称评定,完善护理质量评价体系,评价标准侧重临床护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及医德医风等,进一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定期开展护理质量的评价和指导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护理质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四)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

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各地应加强健康养老服务业的规划,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将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养老机构等纳入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养老服务业规划,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社会举办老年医疗、保健机构,优先发展非营利性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发展各种老年医疗服务,适应不同需求。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医务所),负责小病、常见病的诊疗、康复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广泛开展预约和回访服务,建立老年患者优先制度;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老年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将医院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的家庭和社区。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探索扩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推动商业保险参与健康养老服务;制定居家养老、社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

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民族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推动健康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支持和引导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建设能够提供良好健康服务配套的专业养老社区。

四、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六)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根据新疆健康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鼓励和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持续承办好城乡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开发和推广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为健康服务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覆盖面,通过提供适度的财政补贴,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健身体育场所等健康服务行业投保责任保险。

(七)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五、全面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八)提升中医民族医健康服务能力。

研究制定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标准规范、技术操作指南以及服务质量控制与效果评价规范。研究制定将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研究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价格政策。

逐步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体的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底博州、昌吉州、乌鲁木齐市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其他地(州、市)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3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民族医科和中药房、民族医药房,配备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到202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开办专门的中医民族医健康养生保健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民族医举办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在基层开设中医民族医诊所。鼓励具有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到符合标准的中医民族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养生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药品连锁企业开办中医民族医坐堂医诊所,强化“非禁即入”的服务理念。鼓励零售药店增加中医坐堂诊疗服务。严厉打击误导群众的不规范、不科学的养生保健行为和虚假养生保健医疗广告。逐步扩大 “未病先防”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中医民族医诊疗、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

(九)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民族医保健知识及产品。

宣传普及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在各媒体开展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专栏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传播中医民族医“治未病”理念。各级各类中医民族医药机构、中医民族医药学会等有关学术团体要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与方法宣传,打造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品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医民族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在境外开办中医民族医医院、诊所。

六、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十)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公开体检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审批,并加强监管,制定统一的体检机构评价和考核标准,定期开展评价和考核,对体检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服务水平。鼓励体检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场所。  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州、市)至少有1所医院设置有开设床位的精神科,每个县至少有1所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承担精神类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任务,规范化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心理健康服务产业。各地要合理配置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制定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发展规划,实施精神科专科医师、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通过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转岗培训等方式,加快补充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教育部门做好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加强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心理学等专业建设,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卫生学和医学心理学的相关课程。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  逐步推进家庭健康医生签约式服务和城市社区全科医生团队式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形式,与居民建立稳定的服务关系,为家庭成员提供主动、连续、综合、个性化的服务,引导居民到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强化社区医务人员以家庭医生形式,围绕家庭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逐步实现“户户拥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十一)发展全民体育健身。

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的需要,保障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用地供给。加大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投入。到2020年,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现全覆盖。70%以上的乡镇建设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足球场或适合当地能普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场所。2015年至2020年,每年完成100个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到2020年完成600个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行政村“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实现全覆盖。70%以上的街道配建全民健身路径。70%以上的社区创建社区体育俱乐部。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街道和社区都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均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完成7.5万名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

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保持其公益性质。学校内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利用课余和节假日,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在各地(州、市)设立国民体质监测站。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大力发展青少年体育,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

(十二)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

以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五个中心”为目标,积极筹划健康文化和旅游的相关工作。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为契机,充分发挥新疆资源、地缘和区位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面向国内国际市场,整合当地优势医疗资源、中医民族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加大“引进来”、“走出去”力度,广泛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医疗卫生等健康相关产业技术和管理理念,引进人才和资源,逐步培养、发展新疆健康文化和旅游产业链,同时加强与中亚等周边国家的交流合作,传播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开辟国外医疗等健康产业市场,创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新增长点。

七、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十三)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我区医药产业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进中药民族药和生物药生产项目建设,开发生产市场需求大的民族药产品,提升民族医药产业化规模。重点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民族药材基地认证项目建设,打造一批独具我区特色、年产值过亿元的保健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品种,实现我区保健食品产业和医药行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强知识产权法规宣传,帮促企业做好专利申请和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

(十四)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机构。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机构,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机构可设置为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委托检验,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和影像结果,不直接接受个人的检验和影像诊断申请。

充分发挥医药卫生学(协)会作用,并鼓励独立设置的专业评价机构积极参与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引导和鼓励国内外保健食品药品研发机构和试验机构参与我区保健食品、民族药的研发,逐步要求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研究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医疗机构进行,提升我区新药研发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育婴家庭护理、医疗护理、养老护理、健身康复治疗等第三方中介健康服务机构和企业单位,广开服务就业门路。进一步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建立健全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科技厅的会商机制,搭建科技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科技教育服务和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加快保健食品、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区内外高等院校保健食品、药物研发机构和保健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联系,为我区引进高科技人才、先进管理理念、先进技术,促进我区保健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探索体制创新。要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绿色有机食品、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民族医药特色服务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八、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十六)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培训力度。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实现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稳步推进。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康复治疗师、育婴师、健身教练等从业人员,对参加养老护理员、药剂师、公共营养师、育婴师、保健按摩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对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各地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对新招用新疆籍员工达到企业新招用员工70%及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健康服务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健康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创业从事微利项目健康服务业的的城镇未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十七)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根据国家政策,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部门注册后,可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试点范围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将技术骨干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检验和辅助检查技术支持平台。加大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医师参与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并定期对试点地区进行多点执业效果评估,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继续探索更加完善的、更加合理有效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职称评审政策,坚持地州以上医疗机构拟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做法。全力做好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为基层免费培养医学生项目。在民营医院、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探索公开招聘院长。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推进公立医院岗位设置,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鼓励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分类考核办法,大力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落实优秀人才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倾斜政策。

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执业的医护人员,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人员工资待遇执行,也可按市场机制决定原则享受薪酬待遇。从业人员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从业人员具有依法享受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权利。在职称评审中,符合自治区基层倾斜政策或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政策的,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申报评审(或认定)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少数民族医护人员可申报参加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人才培养项目。

扎实开展高层次医学人才引进项目,大力倡导柔性引才,促成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级人才来疆工作。积极推进自治区创新型中青年卫生人才培养项目。认真开展新疆少数民族医疗卫生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积极推进卫生人才援疆项目和自治区县级医疗机构特设岗位人才引进项目。

九、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十八)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

成立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继续推进卫生信息化四级平台建设,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人口健康数据库建设为核心,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基本药物、人口健康管理和卫生综合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资源、尽快实现全区卫生信息数据的共享。逐步实现依托自治区云计算中心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积极开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通门诊预约挂号专线电话、网络预约等方式向患者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加快建立全区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根据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发挥12320卫生热线作用,在现有咨询电话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网站、短信、微博、手机短信等综合立体服务平台,大力传播健康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在现有远程医疗工作基础上,推进以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系统。将优质医疗资源和先进医疗技术向基层医疗机构延伸,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探索建立远程医疗运行发展的长效机制。将远程会诊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的诊疗项目范围。

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强化互联网药品信息网上核查和网上药品交易行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发布保健食品、药品信息的行为。严格药品储存配送管理,严厉打击网上各类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完整、准确、及时记录企业、个人在健康服务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努力提高各领域信用记录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并逐步实现各领域不良记录信息社会共享,推进政府各系统市场诚信记录联网平台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各项法规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主导,从业者达成共识,共同遵纪守法,加强协会制度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信誉和形象。  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积极鼓励守信行为,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良好氛围。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十、放宽市场准入

(二十)根据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医疗机构市场准入。

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及时发布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审批。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经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的三级医疗机构的规划和审批。

十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二十一)统筹考虑并安排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并安排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将其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对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按照集中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用地计划指标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领域倾斜,优先安排民生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健康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修改中合理确定健康服务业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十二、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社会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对健康服务业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

对民办健康服务机构扩建项目贷款,由市、区财政对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健康服务业及相关支撑产业的信贷支持,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在疆分支机构要积极向各自总行争取对新疆的健康服务业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符合信贷投放要求的固定资产(含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对从事健康服务业及相关支撑产业的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研究制定差别化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健康服务业力度。

(二十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全面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着力解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健康服务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进入加速发展快车道。通过新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挖掘辖区健康服务类上市后备资源,对照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新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条件划分类型,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梯队逐步培养和扶持。督导企业和保荐机构,重点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为实现顺利首发上市打好基础。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与已经挂牌上市的健康服务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加速融入资本市场体系。

加强市场宣介力度,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特点,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和定向发行的方式开展债券融资。

(二十四)积极搭建平台,支持券商等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新业务,丰富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研发。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自主设计专项理财产品,分支机构可积极创造条件,提出产品设计方案,通过总行发行理财产品,扩宽健康服务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健康服务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进步。在政策允许下,可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健康服务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二十五)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意见。对社会兴办健康服务机构,结合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结合床位数、收养人数、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二十六)积极吸引境外资本直接投资我区的健康服务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水平,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的知识和技术水平。鼓励外资在我区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港澳地区资本在我区举办独资医疗机构。积极有效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国外贷款购进国内外先进的医疗器械和设备,提高我区健康服务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二十七)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于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健康服务业相关产业项目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新疆困难地区等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

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坚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的原则。坚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统筹安排,在现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科目、会计处理等具体政策。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对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护理服务,根据其规模和服务人数,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给予从业人员部分生活补贴。

(二十九)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以国家部委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为前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协调自治区金融办,推荐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我区健康服务业发展。

(三十)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

凡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出台完善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及政府补偿的有关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

(三十一)对涉及健康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

对涉及健康服务机构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切实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消。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

十四、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

(三十二)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对贫困城镇居民和贫困农牧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进行补助。提高低收入群体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加大对自治区济困医院补助。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办法,支持医疗机构收治低收入人员,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低收入人员“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三十三)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资源。

继续开展门诊总额预付试点工作,完善分级诊疗补偿政策,积极推广由下而上梯次就诊制度,引导参保、参合人员优先选择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引导其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医疗服务。做好大病报销与国家政策的衔接。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等政策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十四)着力建立健全工伤及职业病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及职业病预防和工伤康复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工伤及职业病预防工作。不断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继续探索工伤康复协议化购买服务模式,逐步将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纳入工伤康复定点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三十五)积极研究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

积极落实国家健康保险相关税收政策。通过对老年人提供健康补贴、健康体检、保健服务等方式推动老年健康产业发展。企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五、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

(三十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通过资质评定、专项整治活动、信息化建设、绩效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评比等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做好123011232012331等咨询投诉热线工作,规范我区健康产业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调组建健康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十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七)充分利用自治区主流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为健康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组织媒体在原有的健康服务类专栏、频道的基础上开办健康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做好新疆旅游宣传推介工作,不断探索、开发医疗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相应的健康旅游产品,强力助推健康服务业的发展。注重做好典型报道,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我区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壮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